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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05074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6-27
第24705074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050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00162号图形商标···

第24705074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050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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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00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73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59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一至三以及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四、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企业官网截图、引证商标一、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应用软件网络下载截图等复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nu”的设计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三图形中主要识别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风格上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文字处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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