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70433餐饮住宿图形商标近似注册驳回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6-28第25070433图形商标近似注册驳回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0704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
第25070433图形商标近似注册驳回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704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223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店铺图片、宣传推广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