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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B”与“天付宝 TFB8.COM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6-28
“TFB”与“天付宝 TFB8.COM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58253号“TF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277···

“TFB”与“天付宝 TFB8.COM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58253号“TF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277590号“天付宝 TFB8.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TFB”与引证商标显著英文部分“TFB”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有线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卫星传送;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通讯设备出租;无线电通讯;由电脑进行的电话号码簿查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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