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无为市某会所未经授权复制、放映影片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10-12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无为市某会所未经授权复制、放映影片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上旬,无为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无为市某会所外有“影院”字样的广告宣传标语,在对该会所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设有1间影视包厢,包厢内设置有投影屏幕、投影仪、硬盘播放器、沙发等设施,提供电影放映服务。执法人员在播放器系统内发现存储有《猩球崛起3:终极之战》《蜘蛛侠:英雄归来》《爱丽丝梦游仙境2:镜中奇遇记》《独立日:卷土重来》《星球大战外传:侠盗一号》《新木乃伊》等多部影片,都可以完整点播放映。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场所未获得许可授权,亦未向版权方支付任何报酬,即将上述影片复制进硬盘中在经营场所内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放映,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其立即删除涉案影片,对其做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温馨提示
本案中该会所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将影片复制进硬盘中在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违法事实。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