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心雨亭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10-12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心雨亭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案件裁定书
案 号:(2012)芜经开民三初第00097号
案件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市心雨亭网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创立于2004年,是领先的影视娱乐内容数字发行服务拥有内容集成优势,获得美国迪士尼、美国华纳、CCTV、香港TVB、香港ATV、香港天映娱乐、台湾三立电视、韩国SBS等全球著名影视娱乐内容商的大陆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与包括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团、上影集团、华谊兄弟、光线影业、保利博纳、银都机构、保利华亿、香港寰亚、香港乐、金英马、海润影视等绝大多数优秀华语立了合作伙伴关系。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