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珠海纽博华世商贸有限公司“Celestra”商标注册不予注册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3
珠海纽博华世商贸有限公司“Celestra”商标注册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790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在“扬声器”等···

珠海纽博华世商贸有限公司“Celestra”商标注册不予注册复审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790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在“扬声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正当手段抢注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Celestra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原异议人“Celestra及图”商标香港注册证信息及《商标注册资料证明》;

  2、原异议人《celestra.com.cn》域名查询信息;

  3、原异议人申请“Celestra”商标详细信息;

  4、总经销商授权书、商品进口委托书、进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缴款书、产品图片、外包装图片、产品使用说明;

  5、合作协议、产品送货单、快递单、京东卖家平台信息;

  6、原异议人的“Celestra诗丽雅”品牌产品在各地参赛的照片、微信宣传推广照片;

  7、“Celestra”金山词霸在线翻译;

  8、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CELESTR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扬声器;扬声器喇叭;混音器”等。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CELESTRA”商标,原异议人提供的其在京东商城电子商务平台卖家信息网页、京东商城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介绍、部分合作协议及产品送货单、部分参展照片及所获荣誉、西瓜视频和腾讯网等互联网媒体对异议人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网址链接及视频等光盘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CELESTRA”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商标字母组合相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CELESTRA”用于其指定商品已具备商标标识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具有其他危害国家、民族、公众利益的含义,因此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并未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个。综上,请求维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的官网介绍;

  2、申请人加盟合作方案宣传册;

  3、相关媒体报道;

  4、“诗丽雅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授权书、独家经销书;

  5、相关裁定;

  6、产品报关单;

  7、部分获奖证明;

  8、“诗丽雅公司”发布的产品声明及其对应翻译件;

  9、对原异议人侵权的公证函及警告函;

  10、原异议人与“广州同威茂业影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 被异议商标于2019年2月11日由申请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扬声器喇叭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原异议人于2020年8月13日提出异议申请,经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注册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驳回复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正当手段抢注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Celestra及图”商标。我局经复审认为,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异议人使用在扬声器等商品上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Celestra”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扬声器等全部商品与原异议人“Celestra”商标主要销售的扬声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据此,争议商标在扬声器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在“扬声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本案中,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在“扬声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缺乏显著性,故未构成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原异议人其它异议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芜湖文广知识产权】坚决支持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科技孕育成果,专利保护先行。商标注册、复审、续展、转让服务。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专利申请需要专业的撰写经验,技术交底书撰写技巧非常重要,如果你有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上一篇:普拉达有限公司第48594221号图形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下一篇:“嘟市珠江 DUSHIZHUJIANG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3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