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一堂(上海)美发有限公司“王牌闺蜜KINGSLADYBYTHES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1
齐一堂(上海)美发有限公司“王牌闺蜜KINGSLADYBYTHES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42104号“王牌闺蜜KINGSLADYBYTHE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4013905号“王牌闺蜜KINGSLADYBYTHESE”商标、第12756179号图形商标、第24013273号图形商标、第24085883号图形商标、第18704915号“MELILEA及图”商标、第7292418号“皇家·尊爵 IMPERIAL DUK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2、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工商登记信息及申请人工商变更证明;
3、相关引证商标的商标网信息;
4、印刷合同及商品图片;
5、香港经销峰会图片、合同及翻译件;
6、经销合同。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因被商标局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均为“王牌闺蜜KINGSLADYBYTHESE”,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香精油、梳洗用制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香精油、梳洗用制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