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星源盛电子有限公司第2429250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1
深圳市星源盛电子有限公司第2429250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925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2307525号图形商标、第16999586号图形商标、第14127273号图形商标、第6141240号“佳尔佳JIAERJIA及图”商标、第633522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图形、引证商标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