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俊丽姿国际研发有限公司“俊丽姿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27香港俊丽姿国际研发有限公司“俊丽姿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原申请人因第22094956号“俊丽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

香港俊丽姿国际研发有限公司“俊丽姿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原申请人因第22094956号“俊丽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第21968625号“佰莉健康 BAILI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6219911号“化雀博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两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