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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App刷量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8
“快手”App刷量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原告:快手公司被告:展鹏公司基本案情快手公司为“快手”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展鹏公司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宣传并销售“希云控”软件,主要可实现手机批量管理以及对“···

“快手”App刷量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原告:快手公司

被告:展鹏公司

基本案情

快手公司为“快手”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展鹏公司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宣传并销售“希云控”软件,主要可实现手机批量管理以及对“快手”App自动化、批量化操作等功能,妨碍了“快手”App的正常运行,快手公司主张展鹏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过程中,快手公司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展鹏公司停止对外提供影响“快手”App运行的脚本,并停止销售“希云控AI智能营销手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展鹏公司的相关行为不仅为扰乱“快手”App用户间的正常竞争秩序和“快手”App的正常运行秩序提供了条件,而且降低了“快手”App用户以及社会公众对“快手”App所提供服务的评价,对快手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展鹏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且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大。若不尽快通过行为保全禁令责令展鹏公司停止相关行为,随着该产品市场的扩大,将可能引发更大范围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快手公司造成的损害则会进一步扩大。快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展鹏公司立即停止相关行为。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市首例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对刷量软件和设备的提供、销售主体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案件。该案针对刷量软件和设备具备增加平台活跃度工具性的现象,认定被诉行为扰乱短视频市场竞争秩序和平台主播之间竞争秩序,对快手公司造成商誉损害,具有不当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展鹏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能性较大。综合考虑被诉竞争行为仍在发生,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则会使快手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持续的侵害,进而给快手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情形,法院依法支持快手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以维护短视频行业良性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案对该类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提供了借鉴,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和示范效果。案件审结后被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作为典型案例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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