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盖创意公司与大田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8华盖创意公司与大田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及网站以授权形式开展销售业务,是2008奥运会官方指定摄影机构,在全球图片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原告为该公司设立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于2012年6月5日至7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五届中国国际交通运输、信息处理博览会上发放的《大田物流》宣传册中,使用了一张Photodisc品牌(编号:aa030148,内容:仓库)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授权使用文件或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均予拒绝。
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图片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2、被告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显著位置上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
3、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75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1、原告并非著作权人,也没有证据证实美国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故原告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被告从未制作、使用过原告所称的相应图片;3、本案系著作权财产纠纷,不涉及人身权,因此不同意发表致歉声明。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美国Getty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Ⅲ于2010年9月20日签署“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确认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国境内亦能看到;确认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原告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上;原告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该授权书之附件A所列品牌包括Photodisc,授权书尾部加盖有Getty公司印章。
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JefferyA.King证明,2010年9月28日,JohnLapham作为Getty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兼总顾问在公证人面前自愿签署了前述文件,JohnLapham由Getty公司正式任命、有权执行公司文件内容并加盖公司印章。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0年11月1日出具(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文件的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文内容相符。
登陆网址为www.gettyimages.com的外文网站,在其全球合作一栏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进入到其声明的“中国的合资伙伴”即原告的网址www.gettyimages.,在该网站上展示有相关图片,图片标有“gettyimages”字样,品牌为Photodisc,其中网站上有“版权申明”以及“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字样。
原告提交了标有“大田物流”字样的企业宣传册,该宣传册主要对被告的仓储、商务等业务进行宣传介绍,并印有被告的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等信息。原告称上述宣传册系其于2011年6月在第五届中国国际交通运输、信息处理博览会上取得,宣传册上使用了原告编号为aa030148,内容为仓库的图片。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域名注册证书、网站截屏打印件、宣传册、双方往来函件、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针对上述证据,被告虽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分别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中公证书、宣传册等均为原件,其他证据亦能够互相印证,故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是否制作、使用了载有被控侵权图片的宣传册及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三、被告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国与美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本案中,美国Getty公司对其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图片登载于Getty公司在中国的合资伙伴即原告的网站,上有“gettyimages”字样的水印,相应网页亦附有版权申明,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另属他人,故应认定Getty公司是编号为aa030148,内容为仓库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提交的授权书,已经过公证认证,结合其授权内容,可以证明原告享有在中国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相关图片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对侵害Getty公司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应认定原告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相关权利。
关于被告是否制作、使用了涉案宣传册的问题。首先,被告虽辩称未制作、使用涉案宣传册,但该宣传册上登载的相关信息与被告企业信息一致,而且就涉案宣传册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被告产品的宣传推广,被告就宣传内容享有相应利益,且未能证明涉案宣传册系他人为了被告的利益印制及使用,亦不能证明原告为诉讼或其他目的印制,本院根据民事诉讼盖然性原则和优势证据原则,综合考虑双方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认定涉案宣传册系被告印制发放。
关于被告使用涉案宣传册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首先,将涉案宣传册上所载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网站展示的图片进行对比,综合整幅图片的整体布局、局部构图以及内容等情况来看,二者具有同一性。故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企业宣传册上使用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复制、发行涉案宣传册的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不能提供使用涉案图片的合法授权,已构成对原告权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关于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原告取得的在中国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范畴,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权利人人身权利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未能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本院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参照通常情况下使用图像的许可使用费市场标准,并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编号:aa030148,内容:仓库)制作、使用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常见类型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著作权纠纷需注意什么:1、纠纷解决,著作权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引发纠纷,不能采用仲裁。2、及时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多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