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金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7
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金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3639号“金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虽与烈士姓名相同,但无法与特定烈士形成对应关系,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二、申请商标放弃在“茶;糖;蜂蜜;饼干;糕点;方便米饭;谷类制品;方便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后的复审商品与第8385731号“金刚云峰”商标(引证商标二)、第45171350号“金刚米”商标(引证商标三)、第37907998号“金刚饸饹面”商标(引证商标四)、第49890391号“大金刚”商标(引证商标五)、第23771755A号“小金刚”商标(引证商标六)、第7263570号“小金刚”商标(引证商标七)、第62876124号“金刚好物”商标(引证商标十)指定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第56557485号“金刚王”商标(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7700260号“智尊宝 THE KING KONG”商标(引证商标一)、第3772825号“金冈”商标(引证商标八)、第62878507号“金刚好物”商标(引证商标九)、第12950306号“金刚米”商标(引证商标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确定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金刚”为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茶;糖;蜂蜜;饼干;糕点;方便米饭;谷类制品;方便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一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十一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十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鉴于引证商标一、十二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一、十二的最终状态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其是否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茶;糖;蜂蜜;饼干;糕点;方便米饭;谷类制品;方便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未放弃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903639号“金刚”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2903639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28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咖啡(3001)、粉丝(条)(3012)、冰淇淋(3013)、调味料(3016)、辣椒酱(3016)、酵母(3017)、茶(3002)、糖(3004)、糖(3003)、蜂蜜(3005)、饼干(3006)、糕点(3006)、方便米饭(3007)、谷类制品(3008)、方便面(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