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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4
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2.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

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

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

2.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综合性政策

3.每年市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兑现现代服务业政策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4.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融资。自2018年起,对智慧物流、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枢纽、软件业、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进行补助,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同一企业最多支持3年,每年按贷款(债券)利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0万元。(牵头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5.与省服务业引导基金合作,共同设立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基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6.支持品牌建设。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主导(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商务局(粮食局)〕

7.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当年获批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

8.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园区)重大项目争取上级资金。对当年争取到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的,市级财政按争取资金额度的20%(含市级配套资金)给予一次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

三、金融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9.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省和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0.新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指区域性总部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当年其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对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以货币出资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同一管理公司或管理企业管理两只以上基金的,到位金额可以是其所管理基金的合计数)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1)经营补贴。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5%。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5%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6%给予奖励。

(2)对于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投资本地企业补贴。对在我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四、现代物流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物价局)〕

13.鼓励引进现代物流企业(园区)。当年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国内50强物流企业、5A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经认定,当年给予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一次性奖补。

14.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物流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物流信息平台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6.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新晋升国家3A、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7.支持集装箱和港口发展。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80万(含)标箱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000万元奖补。对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75万(含)-80万(不含)标箱的,以4000万元为基数,以57元/箱进行扣减;低于75万标箱的,则不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与区财政按6:4分级承担。支持指定口岸扩大进口规模。对在芜湖指定口岸进境上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的进口企业,由财政给予物流费用补助,按进口货值1美元给予5分人民币的标准执行;市与各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2:8比例承担,市与各区按4:6比例承担。

18.支持快递业快速发展。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7〕46号)执行。

五、文化旅游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文化委、市旅游局)

19.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1.鼓励文化企业落户。对来芜投资入住园区的文化企业,可优惠提供办公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并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内部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

22.支持文化企业平台建设。对投资建设并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名家艺术品平台、非遗产品平台、特色手工艺品平台等文化产业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3.推进旅游项目建设。对新投资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4A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新投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4.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5.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在省内、省外市级卫视及以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分别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铁站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的,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服务外包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粮食局)〕

26.对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当年超过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补。

27.鼓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金额达到25万美元且在全市排名前五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28.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粮食局)〕

29.招引知名电商企业落户。对新进入我市投资的世界100强、国内50强和省内10强电子商务企业,成立法人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并运营满一年的,自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0.鼓励城市社区电商发展。对流通企业通过自有或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实行线上销售、线下配送,有网络销售实绩发生,且线下社区直营便利店达到10家且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1.开展电商示范创建活动。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电商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商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商示范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农村电商示范村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2.发展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为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我市,年网络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10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的,以1亿美元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分别再奖励50万元。

33.鼓励建设跨境电商展示区。对跨境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以进出口商品展示、线下直销为主体功能的商贸展示区,实际区域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且持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4.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对纳入限上统计的流通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以2017年为基数,以1亿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分别再奖励30万元元。

35.扶持垂直电商交易平台。对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在我市新建专业电商公共交易平台,投资额(平台设备、软件和外购技术服务)达到200万元、入驻用户达到100家、数据资源寄存在我市且持续运作满一年的,一般按其投资额的10%、特别重大的按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6.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搭建结算平台,统一结算,并纳入限额统计的,入住商户20户(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7.我市企业通过线上线下采购我市农村种养殖企业生产的农副产品,按实际结算的采购额给予分档奖励,达到10万元的,奖励2万元;达到50万元的,奖励5万元;达到 1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38.扶持软件企业发展。鼓励载体单位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等方式,扶持软件企业发展。直接投资、跟进投资规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对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投资公司或者管理团队在我市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采取阶段性参股方式进行投资。

39.支持软件企业市场化应用推广。鼓励软件企业加快市场化应用推广步伐,对于成功实现推广应用的,年销售额未达到1亿元,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企业补助;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按照销售额的2.5%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本地企业采购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第一年对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按实际支出20%比例予以财政补贴,第二年予以15%的财政补贴,第三年予以10%的财政补贴。

40.支持中小微软件企业上档升级。对于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新兴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软件企业,按照软件业务销售收入分档次给予奖励,对软件业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九、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41.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市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租赁)补助:投资新建和购买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利用自有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通过租房(租期不少于5年)举办的,以新建为基数,按租赁面积给予30%一次性补助。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

4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正常运营一年后,按实际连续入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非政府保障老人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20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

43.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主要以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为主的医疗机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举办儿科、康复、护理、中医、精神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床位数在300张以下的二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会展经济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贸促会)

44.凡展会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芜湖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或者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展会,规模达200个标准展位的,按5万元/次给予补助;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10万元/次给予补助;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补助;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再奖补10万元。

45.对积极引进来芜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巡回展的主办单位(主要承办单位),按照展会规模进行奖励,规模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奖励;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30万元/次给予奖励;超过1000个标准展位的,按50万元/次给予奖励。

46.对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境内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1万元,境外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2万元。

十一、附则

47.本意见所称的“知名”,是指全国行业200强企业或省内行业排名前20强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权威排序为准。

48.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9.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50.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含各开发区)分级承担,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两级按2:8比例、市与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4:6比例承担。

51.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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