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876338号“MEAT ZER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第59876338号“MEAT ZER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76338号“MEAT ZE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08794号“ZEROME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608818号“ZEROM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033316号“0 OSTYLE SINCE 201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636610号“CLASSY•KISS 卡士 0蔗糖 99%生牛乳制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是结合“植物肉”进行宣传推广,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书及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碎肉、炸鸡块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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