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813689号“EXPERIENCE COVAP A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第59813689号“EXPERIENCE COVAP A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13689号“EXPERIENCE COVAP A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6147号“EXPERIENCE 44 LAND ROVER DR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49583号“尊荣体验SAIC MOTOR EXPERI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33595号“LAND ROVER EXPER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70708号“LAND ROVER EXPER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399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061173号“我享世界 EXPERIENCE THE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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