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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山西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山西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文书类型:判决书案 号:(2022)沪0104民初18382号原告观点著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山西广电: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山西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2)沪0104民初18382号

原告观点

著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山西广电: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31张摄影作品;2、赔偿著图公司经济损失31,000元;3、赔偿著图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1,500元及公证保全等费用500元)。审理中,著图公司确认被诉侵权图片为30张,现已删除,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变更第三项,即为本案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共计404元(其中包括交通出行费用100元、文件制作费用100元及证据保全费用204元)。事实和理由:涉案作品是由罗马尼亚籍专职摄影艺术家M(米某)独立发起并创作的艺术项目“TheAtlasofBeauty”(中译:“美之地图”)。自2013年起M游历50多个国家,记录世界上同地区女性多元的生活状态和丰富多样的美。该项目目前收录超过500幅作品,在Facebook和Instagram上发布后得来自世界范围的关注,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和社会价值。

被告观点

罗马尼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罗马尼亚籍摄影艺术家M所创作的“美之地图”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和保护。

原告通过作者出具并经公证、认证的《作品授权声明》获得了涉案摄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同时,作者M还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并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的任何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第三方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诉讼行为),并有权独立获得赔偿金。

被告于2018年7月27日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微信公众号“1015山西文艺广播”发表的《惊艳!她走遍60多个国家,专拍全世界的美女,没有一张网红脸!》文章中擅自使用了涉案30张摄影作品,编号为:219、121、215、172、187、112、115、212、125、142、149、185、179、134、151、133、180、160、218、119、159、126、220、186、111、114、176、116、139、153。侵害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山西广电设立商业微信公众号的目的是通过引流而推广商业产品或扩大品牌影响力,而涉案作品的推送恰恰可以实现上述目的并为其带来间接经济利益。同时,包括山西广电在内的诸多网络媒体长期的扩张式发展完全无视被侵权作品本身的版权利益和使用规则,使权利人丧失对作品流转以及著作利益的控制和享有,稀释了作品价值。特别是涉外因素的存在,使权利人在作品管理、作品保护、证据准备等方面更加困难,也使山西广电在内的诸多侵权主体对涉外作品侵权使用更加肆无忌惮。

著图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著作权,依法打击网络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将山西广电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山西广电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在“1015山西文艺广播”公众号文字作品中对M(米某)摄影作品的引用属于合理使用,未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答辩人从始至终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答辩人是由山西省委宣传部主办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致力于广播、电视舆论宣传与监督制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答辩人在公众号中发布文字作品(惊艳!她走遍60多个国家,专拍全世界的美女,没有一张网红脸!)的初衷是通过适当引用M(米某)的摄影作品并结合该系列作品的创作过程,向人们传达“美、从不单一;美无处不在”“真正的美人,更多的是从内而外的自信和从容”“因为那份自信,她们都是最耀眼的焦点”等艺术观点和生活态度,进而引起人们对现如今关于美的标准和生活方式的反思。第二、答辩人对M(米某)摄影作品的引用没有突破适当性原则。答辩人在文章中分别介绍了摄影作者的姓名、国籍、作品名称并对其创作过程进行了描述:“来自罗马尼亚的30岁摄影师M”“M不是专业摄影师,本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可多年一眼看到头的生活让她感到恐慌,深思熟虑后M毅然辞职并用多年的积蓄和简单的装备来个穷游世界之旅”“她拍下了不同文化下的美女,发起了一个名为TheAtlasofBeauty的项目”。从被答辩人的起诉状中可知,该项目目前收录了超过500幅作品,如前所述,答辩人引用其中31幅摄影作品的目的只是为了表达观点和引起反思,而不是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的“通过引流推广商业产品或扩大品牌影响力”。第三、答辩人的引用未造成实质侵害后果。该文自发布以来,阅读量低、传播范围小,且答辩人已删除涉案文章,答辩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实质的侵害后果。

二、被答辩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害结果或答辩人的获利情况,同时,被答辩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维权所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在合理范围引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不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其他支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案件事实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罗马尼亚籍M(米某)于2022年3月31日出具《作品授权声明》,内容:本人将拥有完整著作权的作品(附件三:授权作品图样)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权利)授权给著图公司。授权的权利类型为专有使用权,授权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1日,同时,授权期间向前追溯至作品的首次发表时间。著图公司有权独自以自己名义行使并授权第三方行使本声明所涉及作品的各项权利。同时,著图公司有权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并在上述授权条件内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任何侵犯本声明所涉作品的权利的情形而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报案等一切行为),并有权独立获得赔偿金。第三方支付相应赔偿金或授权费后本人不再就相应纠纷再次主张权利。本声明中所涉法律名词的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为准。上述文件经罗马尼亚锡比乌市公证员公证,中国驻罗马尼亚大使馆认证。

微信公众号“1015山西文艺广播”的账号主体系山西广电。山西广电于2018年7月27日在其经营微信公众号“1015山西文艺广播”发表的《惊艳!她走遍60多个国家,专拍全世界的美女,没有一张网红脸!》文章中擅自使用了涉案30张摄影作品。另查,罗马尼亚与我国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录音录像等证实。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外国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M(米某)所属罗马尼亚与中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故罗马尼亚籍M(米某)所创作的涉案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于涉案30张图片由罗马尼亚籍M(米某)创作并发表,并有相关机构予以证明,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认定其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现著图公司经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独立获得赔偿金。

山西广电在使用来源不明的图片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未经权利人授权或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擅自将30张涉案图片使用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主观上具有过错,侵犯了著图公司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关于著图公司所主张的赔偿金额,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著图公司因被侵权遭受实际损失或山西广电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美誉度及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此外,著图公司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必要开支,虽未提供相应证据,但考虑到维权确实会发生相应费用,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维权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及公证事项在整个证据保全中所占比例等因素,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山西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二、驳回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西广播电视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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