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人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李某某等人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乐高公司享有“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据此制作、生产、销售系列拼装玩具。2015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乐高公司销售的拼装玩具后通过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利豪玩具厂生产、复制上述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经查,李某某等人已生产销售侵权产品634种型号424万余盒,金额人民币3亿余元。公安机关还在李某某租赁的厂房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模具、零配件、各类包装盒、各类说明书、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等物品。扣押的待销售的侵权产品344种型号60万余盒,金额3千万余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闫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亿3千万余元,被告人杜某某作为经销商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621万余元,情节均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等九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被侵权的拼装立体模型共计663款,这些立体模型所承载的表达,均系乐高公司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故拼装完成的立体模型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其次,结合在案证据,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其他被告,原判无论是主刑还是并处的罚金刑,均罪罚相当。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以李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以营利为目的,大规模复制、销售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的积木玩具,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不仅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该案充分体现了上海司法部门加强刑事保护,严厉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决心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