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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之业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3
“霸王之业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92219号“霸王之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

“霸王之业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92219号“霸王之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761288号“霸王之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截图;网络媒体报道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霸王之业”与引证商标“霸王之剑”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92219号“霸王之业及图”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2359221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4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20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21 专用权期限:2019-06-21至2029-06-20

申请人: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游戏器具出租(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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