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味道”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3
“聊味道”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33652号“聊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874942号“聊聊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别驳回。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构成《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8】第0000106153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由“聊味道”文字构成,该词汇常常被用作相关行业的商贸口语,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其次,鉴于引证商标的商标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33652号“聊味道”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2353365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辽宁华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职业介绍(3504)、替他人推销(3503)、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3506)、人事管理咨询(3504)、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税务申报服务(3507)、广告(3501)、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