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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四海荣誉贸易有限公司“钓台八景”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2
济南四海荣誉贸易有限公司“钓台八景”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16339号“钓台八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济南四海荣誉贸易有限公司“钓台八景”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16339号“钓台八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07165号商标、第47182708号商标、第8312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权利状态不稳,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故其仍为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016339号“钓台八景”商标:

申请/注册号:63016339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04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济南四海荣誉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白酒(3301)、白干酒(中国白酒)(3301)、高粱酒(3301)、果酒(3301)、烧酒(烈酒)(3301)、米酒(3301)、葡萄酒(3301)、黄酒(3301)、青稞酒(3301)、烧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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