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慕品牌有限公司“CAMUCCINO”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6卡慕品牌有限公司“CAMUCCINO”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对第11654311号“CAMUCCI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092198号“卡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合同、发票、单据类使用证据复印件
2、所获荣誉证明复印件
3、照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媒体报道证据、所获荣誉证据、在先裁定书等。
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不予认可,并补充第9224897号“卡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于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所有,于2013年01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鉴于其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一不能作为在先商标予以引用。
3、引证商标二在异议复审程序中不予注册,已失效,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一般为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在先权利”一般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何种在先权利,亦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1654311号“CAMUCCINO”商标:
申请/注册号:11654311 商标申请日期:2012-10-25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5-09-13 注册公告日期:2015-12-14 专用权期限:2015-12-14至2025-12-13
申请人:卡慕品牌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3001)、加奶咖啡饮料(3001)、加奶可可饮料(3001)、咖啡(3001)、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3001)、咖啡饮料(3001)、可可(3001)、可可饮料(3001)、可可制品(3001)、巧克力饮料(3001)、人造咖啡(3001)、未烘过的咖啡(3001)、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3001)、冰茶(3002)、茶(3002)、茶饮料(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