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心岛科技有限公司“TRULY”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7
湖心岛科技有限公司“TRULY”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8日对第5580348号“TRU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00571号、第842866号、第1024348号“TRULY”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TRULY”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
2、申请人产品推广活动;
3、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协议及发票;
4、申请人“TRULY”商标认定资料;
5、申请人“TRULY”商标获奖资料;
6、申请人企业简介;
7、引证商标转让及变更资料;
8、领导视察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06年09月0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太阳能集热器”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无线电话;计算机;电池”等商品上,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关联性较弱,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5580348号“TRULY”商标:
TRULY
申请/注册号:5580348 商标申请日期:2006-09-01 国际分类:11类 灯具空调
初审公告日期:2012-06-27 注册公告日期:2012-09-28 专用权期限:2022-09-28至2032-09-27
申请人:湖心岛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灯(1101)、太阳能集热器(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