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普洱茶(集团)有限公司“普秀困鹿山”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1申请人:云南普洱茶(集团)有限公司“普秀困鹿山”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对第20527027号“普秀困鹿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困鹿山”、“山困鹿”品牌经过多年的宣传使用,在国内茶叶行业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76063号“困鹿山K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68150号“困鹿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34145号“山困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 ,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及资质证书;2、申请人企业及产品介绍;3、有关宣传报道及活动介绍;4、申请人获奖情况;5、申请人淘宝网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被相关大众所熟知,具有一定影响力。 “困鹿山”为通用名称,不应由申请人独占。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在京东和天猫网站的使用;2、相关销售出库单;3、被申请人的相关购销合同等。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人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4日申请,于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由马庆梅于2005年5月24日申请,于200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专用权现属申请人所有。经续展,其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3月6日。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3年2月8日申请,于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0日。
4、引证商标三由李兴昌于2007年5月8日申请,于201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李兴昌于2011年7月6日将该商标转让至普洱困鹿山茶业有限公司名下。引证商标三的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3日。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权利主体应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鉴于本案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三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故其不具备引用本案引证商标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普秀困鹿山”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困鹿山”,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咖啡;蛋糕;面包;蜂胶;虫草鸡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咖啡等商品在原材料、加工工艺、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冰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冰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饮料;冰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第20527027号“普秀困鹿山”商标:
普秀困鹿山
申请/注册号:20527027 商标申请日期:2016-07-04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7-05-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28 专用权期限:2017-08-28至2027-08-27
申请人:云南普洱茶(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冰茶(3002)、茶饮料(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