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24“德龙”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4日对第16071053号“德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DeLonghi及图”、“德龙”系列在先商标通过申请人长期、持续的使用、宣传以及销售,在中国获得很高的知名度,被中国公众广为知晓,理应受到保护。并且,申请人的“DeLonghi及图”商标和其中文商标“德龙”已经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为广大中国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321242号“DeLong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91190号“DeLong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51815号“德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32033号“德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及他人对其品牌拥有的商标权,也对在类似商品上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申请人及其他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不加以制止,还会给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法制环境和社会风气代理不良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简介信息打印件;2.申请人官网介绍信息打印件;3.申请人“DeLonghi及图”、“德龙”系列商标注册信息;4.申请人品牌商品销售使用、广告宣传、相关报道等证据;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合法享有第11类“德龙”商标十余年,争议商标是申请人第1918296、8246001、9465002号一些列“德龙”在先商标的二次注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原有权利基础上注册的商标,其注册是合法合理的。被申请人“德龙 DDELON”在先商标的申请日比申请人所有的“德龙”引证商标的申请日都早,被申请人是不可能摹仿在后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并且,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大多指向“DeLonghi”商标,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被申请人“德龙 DDELON”在先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大量推广使用“德龙”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三、四各指定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多年来将“德龙”商标许可给自身创立的中山市世纪德龙电器有限公司使用,经过多年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中山市世纪德龙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2.《经销商合同通知书》;3.质检报告;4.商品出货单及物流托运单;5.销售发票;6.广告合同;7.德龙报纸及德龙公众号。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注册,2016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炊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或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泵、加热泵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11类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英文“DeLonghi”商标与中文“德龙”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过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德龙”与引证商标一、二“DeLonghi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炊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头发用吹风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商品不属于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6071053号“德龙”商标:
申请/注册号:16071053 商标申请日期:2015-01-04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6-03-27 注册公告日期:2016-06-28 专用权期限:2016-06-28至2026-06-27
申请人:吴文初
商品/服务项目:消毒碗柜(1110)、电炊具(1104)、燃气炉(1104)、打火机(1112)、厨房用抽油烟机(1106)、电热水瓶(1104)、饮水机(1110)、空气调节设备(1106)、润湿空气装置(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