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岛紫燕堂”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24“新上岛紫燕堂”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7日对第16426270号“新上岛紫燕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042689号“紫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21827号“紫燕食品 ZI YAN FOODS CHAIN-L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系中国熟食行业的领跑者,其“紫燕”商号及商标经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长期使用,在“肉、家禽(非活)”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在的安徽地区亦有实际经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紫燕”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系意图不当利用申请人“紫燕”商标在熟食类商品上的知名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紫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紫燕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紫燕食品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资料及杭州余杭区临平街紫燕堂小吃店工商公示信息;
2.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页、引证商标一、二商标的档案、第14174952号“新上岛”商标档案;
3.申请人“紫燕”商标及字号的获奖证明资料;
4.相关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肉、鱼制食品、熟蔬菜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66期(2017年9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腌制蔬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新上岛紫燕堂”包含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显著文字“紫燕”,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熟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食用油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第16426270号“新上岛紫燕堂”商标:
申请/注册号:16426270 商标申请日期:2015-03-02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6-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7-09-07 专用权期限:2016-05-14至2026-05-13
申请人:王佩顺
商品/服务项目:食用油脂(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