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西美子茶业有限公司“西美子XIMEI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泉州西美子茶业有限公司“西美子XIMEI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0827号“西美子XIMEI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2685号“西子美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54500号“欣鹭达 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63013号“得鑫;D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92091号“情湘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0类商品、第43类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果味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加奶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茶饮料、果味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加奶的茶饮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叶、发酵茶、袋泡茶、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叶代用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西美子”与引证商标一“西子美”文字组成、呼叫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茶叶、发酵茶、袋泡茶、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0类茶饮料、果味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加奶的茶饮料商品上、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叶、发酵茶、袋泡茶、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890827号“西美子XIMEIZI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2890827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28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泉州西美子茶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茶(3002)、茶叶(3002)、发酵茶(3002)、袋泡茶(3002)、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3002)、果味茶饮料(3002)、以茶为主的饮料(3002)、加奶的茶饮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