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初色商贸有限公司第63316214号“HOPAI”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汕头市初色商贸有限公司第63316214号“HOPAI”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6214号“HOP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55827号“朝牌Chao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较高显著性,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组织和经营咨询;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316214号“HOPAI”商标:
申请/注册号:63316214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1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汕头市初色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商业组织和经营咨询(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商业管理顾问(3502)、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为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