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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
上海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

上海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现就加强本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助力本市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建立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夯实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在知识产权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和行业领域逐步实现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全覆盖,不断提升调解组织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调解机制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具有上海特色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长效机制。

二、工作机制

(一)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各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加强对本辖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在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确有必要设立、设立单位有保障能力的行业和区域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受理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委托或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开展知识产权咨询与宣传工作;总结、研究行业、区域知识产权纠纷发生的规律,形成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尚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以纳入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园区、重点企业、电商平台等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延伸调解工作触角,具体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有效开展调解回访。

(二)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能,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调解,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加强对行政调解协议执行的监督力度。探索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先行调解,对于事实简单、争议较小的案件,在案件受理后、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先行调解。深入推进行政调解职能下沉机制,支持各区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委托试点工作,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效能。在行政执法能力较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聘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作为专职调解员参与行政调解,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等,加强对本辖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辖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诉讼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之间的对接机制。

(三)拓展知识产权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探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等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调解平台,引导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远程司法确认室、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心)、公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各类资源入驻调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司法确认、仲裁、公证等保护渠道。指导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合理配置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社会力量,实现知识产权纠纷跨区域调解。依托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行业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更好地支撑行业发展。充分发挥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在多元化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为商事主体提供经济高效的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途径。根据当事人需求,按照市场化方式,探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不断提升商事调解组织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作用,推动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为当事人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并可适当收取费用。

(四)加强重点区域、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探索在工业园区、开发区、自贸区和产业集聚区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逐步实现重点区域、领域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全覆盖。指导本市电商平台完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优化在线咨询、受理、调解等制度,鼓励电商平台在线化解矛盾纠纷。完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置机制,充分发挥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和各类调解组织进驻展会快速维权作用,实行矛盾纠纷现场受理、现场调解、快速处置,实现维权关口前移。加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推动专业市场设置知识产权纠纷处理部门,鼓励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派驻专业市场,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现场化解纠纷。

(五)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注重选聘具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工作经验和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以及专家学者、律师等担任调解员,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对调解员实行岗前培训,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评定等制度。组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专家咨询库,选聘知识产权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等知识产权实务人才担任调解员的培训师和业务指导员,组织经常性的集中授课、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案例评析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

(六)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全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建立完善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分析研判和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集中讨论、专家咨询、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学习、例会、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规范统计报表、卷宗文书和档案管理,定期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调解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遇见重大、疑难案件需及时报告。适时对调解成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意见和建议,年终形成分析评价报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发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开展调解工作,提升调解工作质量水平。

(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衔接联动机制。采取联合调解、协助调解、委托移交调解等方式,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使知识产权纠纷在法院外可直接申请调解组织调解、在法院内可委派或委托调解组织调解,实现诉调有机衔接,内外优势互补,切实提高权利人知识产权维权效率,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调解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相关考核指标,通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等方式,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要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打造培育亮点典型,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构建具有上海特色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长效机制。

(二)落实责任分工,保障调解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共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志愿参与等方式,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坚持自愿原则,灵活调解工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提起或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贯彻诚实守信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市场交易管理进行调解。结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灵活运用说服、劝导等多种方法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广泛宣传动员,引导积极参与。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优势特点、经验成效,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精品案例,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力,引导更多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表现突出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本系统本部门表彰范围,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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