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38001号“mimei弥美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16838001号“mimei弥美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6838001号“mimei弥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15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一直在使用并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请求核准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购销合同、收据、出库单、转账记录;
2. 产品图片。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内容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注册,2016年7月14日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7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申请人作为销售方与数合同相对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所涉商品为“人参;蜂胶胶囊”等,签订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均有出库单、收据、转账记录佐证上述交易的履行情况。上述证据由证据2产品图片佐证,可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有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销售“人参;蜂胶胶囊”等商品的事实,故复审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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