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美影厂与被上诉人新影年代公司、华谊兄弟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美影厂与被上诉人新影年代公司、华谊兄弟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与被上诉人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影年代公司)、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影年代公司在涉案电影海报中作为背景图案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2014年2月21日,由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影年代公司)投资制作的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正式上映。为了电影的宣传造势,新影年代公司制作了一张宣传海报,海报上方三分之二的篇幅中突出部分为男女主角人物形象及主演姓名,背景则零散分布着诸多美术形象,包括“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的卡通形象以及黑白电视机、缝纫机、二八式自行车、铁皮青蛙、陀螺、弹珠等具有年代感的标志性物品,其中“葫芦娃”和“黑猫警长”分别居于男女主角的左右两侧。诸多背景图案与男女主角形象相较,比例显著较小,“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的卡通形象与其他背景图案大小基本相同。海报下方三分之一的部分为突出的电影名称“80后的独立宣言”以及制片方、摄制公司和演职人员信息等,并标注有“2014.2.21温情巨献”字样。
美影厂发现该海报后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其对动画片《葫芦兄弟》中的 “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对动画片《黑猫警长》中的“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新影年代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对其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发布了该电影的涉案海报,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并与新影年代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影年代公司和华谊兄弟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53万余元。
新影年代公司提出抗辩,认为涉案电影讲述的是“80后”青年创业故事,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是为了说明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当综合考虑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涉案影片讲述了一个当代“80后”年轻人自主创业的励志故事,影片名称也明确指向了这一年龄段群体。而“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的形象确可称之为“80后”动漫明星。新影年代公司制作的海报背景中,除了“葫芦娃”、“黑猫警长”形象外,还包括身着白绿校服的少先队员参加升旗仪式、课堂活动、课余游戏等情景;黑白电视机、落地灯等家电用品;缝纫机、二八式自行车、热水瓶、痰盂等日用品;课桌、铅笔盒等文教用品;铁皮青蛙、陀螺、弹珠等玩具;无花果零食等,皆属80后成长记忆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景,这些元素相组合后确具较强的时代带入感,符合新影年代公司所述为配合说明影片“80后”主题进行海报创作的创意构思,故法院认定新影年代公司使用被引用作品是为了说明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另外,从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来看,“葫芦娃”、“黑猫警长”两个形象与其他二十余个表明“80后”时代特征的元素均作为背景使用,占海报面积较小,且比例大致相同,“葫芦娃”、“黑猫警长”的形象并未突出显示,被引用作品确只属于辅助、配角、从属的地位。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属于适当引用。据此判决驳回美影厂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美影厂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美影厂认为,该电影的年龄特征不需要通过涉案作品来说明,因为通过海报上的电影名称,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就一目了然,且涉案作品知名度高于两主演,故不论涉案作品排版如何,都不能构成适当引用。新影年代公司和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合理使用的审查认定并不以被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的引用是否必需为要件。涉案电影海报中不仅仅引用了“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还引用了诸多八十年代少年儿童经历的具有代表性的人、景、物,因此,电影海报中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不再是单纯的再现“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曾经经历“葫芦娃”、“黑猫警长”动画片盛播的时代年龄特征,亦符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因此,“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被引用在电影海报中具有了新的价值、意义和功能,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功能发生了转换,而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了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另外,涉案电影海报中所使用的包括“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在内的时代元素均构成电影主角的背景图案,“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与其他背景图案比例协调,符合背景图案的功能。因此,涉案电影海报中作为背景图案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不会产生替代性使用,亦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同时,涉案电影海报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旨在说明“80后”这一代少年儿童的年代特征,此创作应属特殊情况,不具有普遍性,且涉案电影海报的发行期短暂,随着电影播映期的消逝,该电影海报的影响也会逐步减小,因此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此应当认定为适当引用。据此,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在判断引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综合考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在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构成合理使用。本案涉案作品在电影海报中的引用不是单纯地展现原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80后”一代曾经经历“葫芦娃”、“黑猫警长”动画片盛播的时代年龄特征,属于转换性使用,而且并不影响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故构成合理使用。本案的审理有助于明晰合理使用的审查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