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商业使用被诉著作权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
软件商业使用被诉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
原告米拓公司开发了“米拓企业建站系统”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享有米拓系统的软件著作权,在本案中主张米拓系统7.0版本和6.0版本,指控被告坤爱公司在未获得原告商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前述米拓系统构建多个被控侵权网站在网络上发布,且未根据《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要求保留原告“Powered by MetInfo”的版权标识和原告“www.metinfo.cn、www.mituo.cn”网址链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侵犯了原告就米拓系统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米拓6.0《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中约定,可以在完全遵守本最终用户授权协议的基础上,将MetInfo应用于非商业用途或个人网站,而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未获商业授权之前,不得将MetInfo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网站;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经书面授权许可,软件页中的版权标识(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http://www.metinfo.cn)的链接都必须保留,而不能删除或修改。
米拓7.0用户协议记载:可以在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基础上,将MetInfo应用于各类网站,而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获得版权标识修改许可,网站页面的版权标识(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www.metinfo.cn、www.mituo.cn)的链接都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否则,将直接违反本协议并构成侵权。被控侵权网站中均未包括原告版权标识和原告网站的链接。
【审判】
原告系涉案米拓系统6.0版本和7.0版本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米拓系统用于商业用途,侵害了原告就米拓系统6.0版本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署名权,就米拓系统7.0版本享有的署名权。
【评析】
1、争议问题
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责任
2、法律适用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本案裁判
原告两个版本软件的用户协议内容不同,侵权认定也存在差异。
米拓6.0用户协议中明确仅同意“非商业用途或个人网站”免费使用,要求保留版权标识以及网站链接信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米拓系统6.0版本用于商业用途,建设企业网站性质的被控侵权网站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米拓系统6.0版本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署名权。
米拓7.0用户协议中明确同意用户免费使用,要求保留版权标识以及网站链接信息,被告行为违反了该协议中关于免费使用条件下须保留原告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约定,侵害了原告就米拓系统7.0版本享有的署名权。
开源协议问题。涉案米拓系统不受GPL开源协议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