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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思利康营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贝思利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贝思利康营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贝思利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00706号“贝思利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

贝思利康营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贝思利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00706号“贝思利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6864号商标、第57532292号商标、第6556864号商标、第241181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一、在第5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32类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在第35类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第32类、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900706号“贝思利康”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0900706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25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贝思利康营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计算机软件(已录制)(0901)、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0901)、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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