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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
“天然”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天然公司在第42类摄影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天然”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以“该申请商标与安徽省合肥市天然冲印摄影器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中已注册的‘天然’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不服···

“天然”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天然公司在第42类摄影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天然”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以“该申请商标与安徽省合肥市天然冲印摄影器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中已注册的‘天然’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近日此案已经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于1963年2月21日在香港成立并登记注册,“天然”为其商号的中文名称,从公司成立时起,申请人就使用“天然”商标,且一直沿用至今。经过多年经营有了很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的“天然”商标在“摄影服务”或相关的“照相印刷”等服务上的使用及注册明显比引证商标早,拥有该商标的在先使用权。虽然中国采用的是在先申请原则,但申请人商标使用已有多年历史,特别在同行中具备一定知名度,根据《巴黎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精神,理应在中国得到相应的保护,并获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天然”商标与引证的在先申请并注册的“天然tianRa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分别为“摄影服务”与“摄影”,属类似服务项目;且两商标主要认读部分,即中文部分均为“天然”,读音、含义相同,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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