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99126号“美吉羊MEIJIY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31第8599126号“美吉羊MEIJIY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申请人因第8599126号“美吉羊MEIJIY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5023号决定,于2018年05月02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看到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的证据,无法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同时经过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被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且,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在“针织衫”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商品上有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上海名龙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商标在网上售卖商标的情况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证据(打印页)
1、商标注册证;
2、检验报告;
3、合作合同;
4、联营合同补充协议;
5、特许经销证书;
6、衣服实物一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名龙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商品上,2011年9月7日获准注册。经商标局核准,2016年11月11日该ah66.cn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4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17日)在“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向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转让信息,该证据可以证明商标的归属;证据2检验报告虽可证明商品质量,但与实际是否进行商业使用无关;证据3、4合作合同等资料未显示核定使用的商品,且均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其实际履行;证据5、6为自制证据,无法证明其真实的商业使用。综上,结合全部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