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海第61378756号“吉米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李德海第61378756号“吉米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378756号“吉米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
李德海第61378756号“吉米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378756号“吉米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62688号商标、第7946694号商标、第4097266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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