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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53992号“WILLY WONKA”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第59853992号“WILLY WONKA”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53992号“WILLY WON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

第59853992号“WILLY WONKA”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53992号“WILLY WON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01309号“WILLYWON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WILLY WONKA”是著名电影《欢乐糖果屋》及《查理和巧克力工厂》中糖果商的名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中的英文“WILLY”具有多种不同的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未产生不良影响。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词典释义、相关电影介绍及报道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WILLY WONKA”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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