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禄实业有限公司“DR.PΛU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1天禄实业有限公司“DR.PΛU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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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2173959号“DR.PΛU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733399号“迪保尔Depa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巨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未产生过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睡衣;紧身围腰(女内衣);紧身内衣(服装);内衣;妇女腹带;马甲;婴儿睡袋;婴儿全套衣”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DR.PΛUL”与引证商标独立显著认读英文“Depaul”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未有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173959号“DR.PΛUL”商标
申请/注册号:22173959 商标申请日期:2016-12-07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天禄实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睡眠用眼罩(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