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宝华果蔬专业合作社“宝华果蔬”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1东港市宝华果蔬专业合作社“宝华果蔬”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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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2008930号“宝华果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3019363号“華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2185号“华宝HUA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81567号“华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大量财力、精力,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菌种”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柑橘;新鲜蔬菜;蔬菜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宝华”与引证商标一“華寶”、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引证商标三“华宝”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未有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008930号“宝华果蔬”商标
申请/注册号:22008930 商标申请日期:2016-11-23 国际分类:31类 饲料种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东港市宝华果蔬专业合作社
商品/服务项目:树木(3101)、谷(谷类)(3102)、植物(3103)、活动物(3104)、动物饲料(3108)、酿酒麦芽(3109)、宠物用香沙(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