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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乔治亚罗设计公司“ITALDESIGN AUTOMOBILI SPECIAL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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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乔治亚罗设计公司“ITALDESIGN AUTOMOBILI SPECIAL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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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23743292号“ITALDESIGN AUTOMOBILI SPECIA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746388号“铁穆尔喀拉TOMURKALA及图”商标、第22582197号图形商标、第4342936号图形商标、第20611786号图形商标、第12924381号“EMPULSE及图”商标、第11412799号图形商标、第10734055号“Special”商标、第7191057号“AUTOMOBIL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未确定,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五、六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且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四所有人取得联系获得商标共存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五、六现处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四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故上述两引证商标仍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英文“ITALDESIGN AUTOMOBILI SPECIALI”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大客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43292号“ITALDESIGN AUTOMOBILI SPECIALI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4329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4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意大利乔治亚罗设计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船(1210)、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10)、搬运手推车(1206)、摩托车(1202)、电动运载工具(1204)、浮桥(橡胶制)(1210)、运载工具缓冲器(1211)、陆地车辆引擎(1202)、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04)、电动运载工具(1202)、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02)、电动运载工具(1210)、陆地车辆连接器(1202)、大客车(1202)、汽车车轮(1202)、卡车(1202)、充气轮胎(1208)、汽车引擎盖(1202)、陆地车辆用电动机(1202)、手推车(1206)、电动运载工具(1201)、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1202)、毂罩(1202)、飞机(1209)、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01)、汽车底盘(1202)、运载工具用轮胎(1208)、轨道运载工具(1201)、机车(1201)、婴儿车(1206)、自行车打气筒(1204)、缆车(1205)、跑车(1202)、电动运载工具(1205)、公共汽车(1202)、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10)、汽车内饰件(1202)、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09)、踏板摩托车(1202)、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09)、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01)、自行车(1204)、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02)、车篷(1202)、陆地车辆联动机件(1202)、汽车车身(1202)、摩托车撑脚架(1202)、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05)、补内胎用全套工具(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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