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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化生物系统公司“EVIV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0
进化生物系统公司“EVIV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芜湖文广知识产权】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多年,深谙国内外法规政策,精于专利挖掘、布局及无效宣告等复杂案件处理,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全程服务。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

进化生物系统公司“EVIV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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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24119782号“EVI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81138号“eIVO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EVIVO”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膳食纤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19782号“EVIVO”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1978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5 国际分类:5类 医药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进化生物系统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婴儿食品(0502)、营养补充剂(0502)、矿物质食品补充剂(0502)、微生物用营养物质(0501)、膳食纤维(0501)、维生素制剂(0501)、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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