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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希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奈特科尔”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广州希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奈特科尔”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85508号“奈特科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广州希脉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奈特科尔”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85508号“奈特科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9624号“奈特尔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及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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