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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4
无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引导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

无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县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入驻条件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拥有高新技术成果并正在或打算实施转化的创业人才(团队)、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初创阶段的中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拟培育独立企业的新项目、为科技创业提供直接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

第五条  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所属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中规定的技术领域,符合芜湖市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或对我县产业提升、结构调整优化、现代农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的技术成果转化和产品研究开发,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节能减排标准;

5.企业负责人或创办人熟悉所从事的产业、产品的研究开发,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3以上,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

6.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第六条  入驻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经县科技局牵头组织核准后,享受入孵企业同等待遇。

第三章  入驻孵化的程序和手续

第七条  要求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和项目,由企业或创办人向孵化器提出申请,由孵化器组织进行入驻资格审查。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孵化器与入驻企业或创业人员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同时报县科技局备案。

第八条  要求入驻的企业和项目,须提供下列材料:

1.《入驻科技孵化器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创办人身份、学历证明复印件;

4.项目技术成果和技术来源证明材料;

5.项目工艺技术及生产流程图;

6.主要设备及总装机容量清单;

7.企业承诺书。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及项目概况;

2.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3.项目建设的优势与条件;

4.市场分析与销售预测;

5.技术来源及可靠性;

6.企业发展规划与项目建设方案;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8.经济效益分析及财务评价;

9.环境影响分析及保护措施。

第十条  入驻的企业和项目,孵化培育期为3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毕业: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增长3倍以上;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孵化期内符合毕业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该从孵化场地迁出。

第十一条  在孵化期内,企业未从事入驻申请项目的开发和生产的,或新开发的产品(项目)不符合孵化条件的,企业应从孵化器迁出。应迁出而因客观原因需过渡承租的,不再享受孵化器优惠政策。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孵化场地的房租费,实行财政补助:

1.对承租面积500㎡以下(包括500㎡),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予以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承租面积500-1000㎡(包括1000㎡),按实际支付租金的60%予以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3.对承租面积1000㎡以上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40%予以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

4.对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认定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内租用场地在200㎡以内(含200㎡)的,租金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团队资助,超出面积按上述1、2、3条执行。

第十三条  对入孵企业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实体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四条  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初创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在享受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3年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年奖补资金上限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产值年增长率达20%以上,每年开发新产品1个以上,每年申报发明专利2项以上,未达到以上三项指标之一的,次年起不享受房租补助。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七条  对在市级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对未通过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考核被取消孵化器资格的,从下一年起孵化器及入驻企业不再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同一项目符合省、市不同层级奖补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具体政策兑现,由县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无为县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政办〔2014〕35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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