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倩倩第61361567号“COSLIN”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张倩倩第61361567号“COSLIN”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61567号“COS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35559号“COS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96873号“中凌 COO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577189号“cos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OSLIN”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摩托车引擎;摩托车车轮;摩托车车轮毂;运载工具用离合器;摩托车链条;陆地车辆用喷气发动机;运载工具轮胎用防滑装置;运载工具用刹车;摩托车减震器;运载工具用操纵杆”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无人驾驶汽车、搬运手推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为自制图片资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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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