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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易森汽车有限公司“HYZON”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海易森汽车有限公司“HYZON”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132777号“HYZ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

海易森汽车有限公司“HYZON”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132777号“HYZ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32648号商标、第554714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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