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寰宇汉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GDHanS”商标注册撤销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广东寰宇汉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GDHanS”商标注册撤销复审
申请人因第18983268号“GDHan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757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注册后多年来一直宣传使用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注册及转让信息、申请人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信息;
2.证书、场所、物品等的照片及网页截图;
3.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等;
4.商标注册证明。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广东汉狮贸易有限公司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包括(复印件):
5.荣誉证书;
6.证书、场所、物品等的照片及网页截图;
7.销售发票及购销协议;
8. 商标注册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3月13日第178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东汉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注册,2017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7年2月27日。2021年11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2021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申请人作为服务提供方向他人提供了广告、寻找赞助等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8983268号“GDHanS”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18983268 商标申请日期:2016-01-2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6-11-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2-28 专用权期限:2017-02-28至2027-02-27
申请人:广东寰宇汉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人事管理咨询(3504)、商业企业迁移(3505)、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3506)、广告(3501)、广告策划(3501)、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进出口代理(3503)、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绘制账单、账目报表(3507)、寻找赞助(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