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23359号“小白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414323359号“小白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对第14323359号“小白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小角楼”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广为公众所熟知,并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0036号“小角楼”、第5663260号“百年丰盛小角楼”、第14800205号“小角楼”(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等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误认。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恶意竞争行为,极易造成市场混淆,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证据;广告宣传证据;申请人所获认证及荣誉证书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含义、读音等方面完全不同,相关消费者能够凭借常识对两方商标进行区分、辨别,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小角楼”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存在对申请人所谓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3、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特殊性,且经被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申请人声称的恶意抄袭和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烧酒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葡萄酒、开胃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亦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三件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1、鉴于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其不能成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小白楼”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读文字“小角楼”相比较,构词方式相近,仅一字之差,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其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够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区分。
2、申请人另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其驰名商标权益,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对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而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未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通则》等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4323359号“小白楼”商标:
申请/注册号:14323359 商标申请日期:2014-04-08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5-03-21 注册公告日期:2015-06-22 专用权期限:2015-06-22至2025-06-21
申请人:张玉杰
商品/服务项目:酒精饮料原汁(3301)、烈酒(饮料)(3301)、白兰地(3301)、清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葡萄酒(3301)、烧酒(3301)、米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威士忌(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