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澜海红杏LAN HAI HONG XING”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08
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澜海红杏LAN HAI HONG XING”商标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对第16826880号“澜海红杏LAN HAI HONG X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

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澜海红杏LAN HAI HONG XING”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对第16826880号“澜海红杏LAN HAI HONG X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77638号“海澜之家”商标、第4077627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读音、含义相近,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是一家集男装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大型服装企业,申请人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3、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企业信息、纳税情况;

  3、“海澜之家”商标知名度证据;

  4、“海澜之家”商标的宣传证据;

  5、“海澜之家”产品的销售证据;

  6、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7、他人仿冒“海澜之家”的恶意证据。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在第22类“纤维纺织原料;未加工棉花;棉纤维束;丝绵;羊毛;纺织纤维;棉籽绒;棉屑(填塞物);绳索;编织袋”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两件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2类“包装带、包装用纺织品袋(包)、丝棉”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曾于2009年04月24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纤维纺织原料、丝绵、棉屑(填塞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包装带、包装用纺织品袋(包)、丝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澜海红杏LAN HAI HONG XING”与引证商标一“海澜之家”、引证商标二“海澜HEILAN及图”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字数、文字构成上尚未构成高度近似,因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826880号“澜海红杏LAN HAI HONG XING”商标:

澜海红杏

申请/注册号:16826880 商标申请日期:2015-04-28 国际分类:22类 绳网袋篷

初审公告日期:2016-03-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10-14 专用权期限:2016-06-28至2026-06-27

申请人: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纤维纺织原料(2205)、绳索(2201)、羊毛(2205)、纺织纤维(2205)、棉籽绒(2205)、未加工棉花(2205)、棉纤维束(2205)、丝绵(2205)、棉屑(填塞物)(2204)、编织袋(2203)


上一篇:“史蒂芬劳•尼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下一篇:第15801943号“达芬迪D fend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3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