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10518图形商标注册撤销一案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3第9310518图形商标注册撤销一案分析
申请人因第93105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2262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5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其提交在2014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2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撤销复审商标在“饲料”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由于未收到商标局下发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通知”,故商标局阶段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在2014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2日期间内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原因是由于企业的改制行为所导致的,即申请人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政府政策性限制,非申请人企业自身所能控制,申请人企业自身没有过错,因此在这段时间内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具有正当合理的理由。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饲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有关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介绍打印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申请人基本信息登记打印页;申请人对外发布的“关于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改制并更名为北京亦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告”文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复审提供的证据和说明存在大量造假的嫌疑,漏洞百出,属无效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饲料”商品上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撤三申请之提出,纯属是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撤三申请程序的滥用,是在浪费商标局及委员会宝贵的行政审查资源,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性。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没有弄清楚一个事实,即本案申请人注册商标未使用的理由是申请人企业的改制行为,而非单纯的申请人企业信息变更行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基础,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介绍,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申请人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并不是其不提交使用证据的正当理由。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成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饲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9310518号图形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9310518 商标申请日期:2011-04-07 国际分类:31类 农林生鲜
初审公告日期:2012-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2-05-28 专用权期限:2022-05-28至2032-05-27
申请人:北京亦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动物栖息用品(3110)、谷(谷类)(3102)、活动物(3104)、酿酒麦芽(3109)、树木(3101)、鲜水果(3105)、新鲜蔬菜(3106)、植物(3103)、植物种子(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