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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繹家電器有限公司“州花”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1
廣東繹家電器有限公司“州花”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3日对第14163331号“州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

廣東繹家電器有限公司“州花”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3日对第14163331号“州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樱花SAKURA及图形""系列商标在先使用在各厨卫商品上并在市场上建立了较高知名度,其中""樱花SAKURA及图""商标多次被商标案件中认定为驰名商标。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樱花""、""SAKURA""及""樱花图形""商标进行恶意模仿。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767197号""樱花及图""商标、第767198号""樱花SAKURA""商标、第1209675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第1251531号""樱花艺术及图""商标、第3126860号""樱花""商标、第7721682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第7874253号""樱花""商标、第7881355号""樱花厨艺SAKURA及图""商标、第8574242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第8574243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第8574244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第8574245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第8574247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第8574249号""樱花""商标、第8574250号""樱花""商标、第8574251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第8574253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第10208410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第12422787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第12422788号""樱花卫厨SAKURA及图""商标、第12422789号""樱花卫厨SAKURA""商标、第13731871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明显是针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的摹仿。综上所述,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引证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转让、变更、续展证明;

  2、申请人樱花SAKURA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书;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各种荣誉证书;

  4、申请人2011-2013年部分广告宣传材料;

  5、被申请人注册""樱花SAKURA及图""商标详细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后于2015年6月21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6月20日。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均由本案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八至引证商标二十二亦由本案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十八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尚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三在第11类""电热水器;排油烟机""等商品上曾于2012年1月1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00115号异议复审裁定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并于2015年1月5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00537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引证商标三在第11类""电热水器""等商品上亦曾在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不予注册决定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

  4、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亦申请注册第14163306号""广樱SOKALUR""商标、第14163318号花图形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十八至引证商标二十二的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在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是否构成近似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冰箱""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冰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水管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热水器;水龙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考虑引证商标在电热水器、厨房炉灶、排油烟机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州花”同时还申请注册了14163306号“广樱SOKALUR”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另案审理),二者并用极易被认读为“广州樱花SOKALUR”,其注册难谓善意,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除""冰箱""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三)的摹仿。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经其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在第11类""电热水器、厨房炉灶、排油烟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如上所述,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州花”同时还申请注册了14163306号“广樱SOKALUR”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另案审理),二者并用极易被认读为“广州樱花SOKALUR”,其注册难谓善意,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冰箱""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电热水器""在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在""冰箱""核定使用商品上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证据佐证,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4163331号“州花”商标:

申请/注册号:14163331 商标申请日期:2014-03-12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5-03-21 注册公告日期:2015-06-22 专用权期限:2015-06-22至2025-06-21

申请人:廣東繹家電器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消毒碗柜(1110)、冰箱(1105)、水管龙头(1108)、厨房用抽油烟机(1106)、电热水壶(1104)、个人用电风扇(1106)、燃气炉(1104)、淋浴热水器(1109)、太阳能热水器(1109)、水净化装置(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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