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909363号“潇贺蜂谷XIAO HE BEE VALL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59909363号“潇贺蜂谷XIAO HE BEE VALL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09363号“潇贺蜂谷XIAO HE BEE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10250号“潇贺 古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90265号“潇贺 古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潇贺古道”简要介绍、申请人企业简介、类似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蜂胶膳食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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